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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9 大陸新商標法將於明(103)年5月1日施行
 
 

    大陸商標法已於今(102)830日完成第3次修正,並定於明(103)51日正式施行。由於本次修正通過前之草案內容多次反覆,與本局本(102)5月間法令宣導介紹內容有部分更動,爰整理大陸新商標法重要事項公告如下:

ㄧ、新增受理「聲音商標」註冊保護(§8)
明定任何能夠將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條文中增修聲音等文字,未來可能適時開放其他類型之非傳統商標註冊保護。

二、釐清馳名商標保護制度(§14§53)
為矯正馳名商標是一種榮譽稱號的觀念,以及盲目追求馳名商標之認定,甚至出現弄虛作假的情形,明定遵循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明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違反該規定者,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三、增設「一案多類申請」制度(§22)
商標申請人得以一份申請書指定多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對於商標申請及管理將更加便利。

四、明定商標審查基本時限(§35§45)
為避免商標註冊申請審查時間過長,導致企業的商標權益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新法明定審查時限,涉及單方當事人的初步審查及駁回復審為9個月;涉及雙方當事人的異議、不予註冊決定復審、撤銷、撤銷復審及商標無效宣告為12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前者可以延長3個月,後者則為6個月。新法商標案件審查時限有明確的規定,有利台商對於商標案件審查時程的掌握。

五、新增惡意搶註為異議事由(§15)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代理人或代表人)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但依目前實務看法,所謂先使用,則僅以在大陸地區之先使用事實為限。

六、商標異議制度之重構(§35)
為解決現行異議審查期間過長及惡意異議之情形,新法明定以侵犯在先權利為由(§13§15§16§30§31§32)提出異議的主體,資格限定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涉及公益之事由(§10§11§12),仍維持現制,任何人均可提出。另簡化異議程式,不服商標局為准予註冊的決定,異議人只可另案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但不服商標局所為不予註冊的決定,被異議人可以提起復審,以資救濟。

七、復審法定救濟期間維持15(§34§35§54)
對商標局所為駁回申請決定、異議案不予註冊的決定、撤銷案處分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通過版本的法定復審期間未作修正,與前次修正草案曾延長為30日,有所不同。

八、在先權利涉及爭議者,可中止(暫緩)審查或查處,待原因消除後,恢復或終結審查或查處程序
(
)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不予註冊決定復審或宣告註冊無效之請求,認其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者,得中止審查。(§35§45)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進行商標侵權查處案件過程中,對商標權存在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得中止案件的查處。(§62)

九、提高商標侵權損害賠償上限、惡意侵權的懲罰及舉證責任的減輕(§63)
(
)提高侵權賠償上限至300萬元:按照權利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情節判決給予300萬元以下的賠償,且不設下限。
(
)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
)減輕了商標專用權人的舉證負擔: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帳簿、資料的,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侵權賠償數額。此規定有利於索賠依據不充分案件,減低權利人之舉證負擔。

十、三年不使用商標無法請求侵權損害賠償(§64)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3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連結網站: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97178&ctNode=7127&mp=1

大陸新商標法施行我方廠商注意通知

大陸商標法(20130830修正通過公告版)

大陸商標法20130830修正通過之新舊條文對照表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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