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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實務(主要國家) 首頁 > 商標實務(主要國家)
國別/ 項目
台灣
美國
種類
商標、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團體標章 商標、服務標章、集合標章、證明標章
權利期限
註冊日起10年。 1989/11/16前註冊之商標其專用期限為20年整,此日後註冊之商標專用期為10年整;延長皆為10年。
延展
權利屆滿前6個月內須辦理(屆滿後6個月內辦理須繳滯納金)。 權利屆滿前1年或屆滿後6個月內須辦理(屆滿後6個月內辦理須繳滯納金)
申請程序
審查制。 審查制。
申請方式:
實際在美使用(申請時需提供在美國使用之時間、地點及商標使用證明)
企圖使用(於領證前需提使用證明)
申請人在其國家之商標註冊證,需翻成英文(其商標專用期限在取得美國商標註冊時需仍有效力)
以優先權提出申請(必須在其國家申請商標6個月之內向美國商標局申請,並於申請時載明優先權之請求)
異議制度
註冊公告日起3個月內。 公告日起30天內。
 
國別/ 項目
大陸
歐盟(CTM)
國家
  英國、德國、法國、義大利、比利時、盧森堡、丹麥、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蘭、希臘、奧地利、荷蘭、愛爾蘭、塞普勒斯、捷克、伊斯坦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保加利亞、羅馬尼亞。
種類
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商標(商品及服務類別)。
團體商標
權利期限
註冊日起算10年 註冊日起10年。
延展
權利屆滿前12個月或屆滿後6個月內需辦理 期滿前得辦理延展,每次10年
申請程序
審查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 提出申請→審查文件之齊全及申請人之資料→審查報告→公告三個月→核准或核駁報告。
 
國別/ 項目
日本
韓國
種類
商標、服務標章、集合標章、防護標章 商標、聯合商標、服務標章
權利期限
註冊日起5或10年,依申請人請求之。 註冊日起10年。
延展
權利屆滿前6個月內須辦理(屆滿後6個月內辦理須繳滯納金) 權利屆滿前6個月內須辦理。
申請程序
審查制 審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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