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页 繁体中文 简体中文 ENGLISH
 
商标实务(主要国家) 首页 > 商标实务(主要国家)
国别/ 项目
台湾
美国
种类
商标、证明标章、团体商标、团体标章 商标、服务标章、集合标章、证明标章
权利期限
注册日起10年。 1989/11/16前注册之商标其专用期限为20年整,此日后注册之商标专用期为10年整;延长皆为10年。
延展
权利届满前6个月内须办理(届满后6个月内办理须缴滞纳金)。 权利届满前1年或届满后6个月内须办理(届满后6个月内办理须缴滞纳金)
申请程序
审查制。 审查制。
申请方式:
实际在美使用(申请时需提供在美国使用之时间、地点及商标使用证明)
企图使用(于领证前需提使用证明)
申请人在其国家之商标注册证,需翻成英文(其商标专用期限在取得美国商标注册时需仍有效力)
以优先权提出申请(必须在其国家申请商标6个月之内向美国商标局申请,并于申请时载明优先权之请求)
异议制度
注册公告日起3个月内。 公告日起30天内。
 
国别/ 项目
大陆
欧盟(CTM)
国家
  英国、德国、法国、义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普勒斯、捷克、伊斯坦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尔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
种类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商品及服务类别)。
团体商标
权利期限
注册日起算10年 注册日起10年。
延展
权利届满前12个月或届满后6个月内需办理 期满前得办理延展,每次10年
申请程序
审查制,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 提出申请→审查文件之齐全及申请人之资料→审查报告→公告三个月→核准或核驳报告。
 
国别/ 项目
日本
韩国
种类
商标、服务标章、集合标章、防护标章 商标、联合商标、服务标章
权利期限
注册日起5或10年,依申请人请求之。 注册日起10年。
延展
权利届满前6个月内须办理(届满后6个月内办理须缴滞纳金) 权利届满前6个月内须办理。
申请程序
审查制 审查制
台北市内湖区瑞光路513巷36号7楼
7F., No. 36, Ln. 513, Ruiguang Rd., Neihu Dist.,Taipei City 11491, Taiwan (R.O.C.)
TEL: 886-2-2506-2086 FAX: 886-2-2506-1985
© 2013 HAN HWA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